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的优惠政策

作者:发布时间:2012-04-18浏览次数:0

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的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先政策
1、入伍条件优先。无专业限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可以放宽到当年24周岁。
2、高校毕业生优先。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
3、选拔使用优先。
1)对符合选取士官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生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
2)全国统招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表现优秀的可确定为提干对象;大学生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止当年6月30日,下同),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获得二等功、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或者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雄人物的,以及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驻特类、一类岛屿艰苦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士兵选拔对象,年龄可再放宽1岁。
3)高校毕业生入伍第二年可以考军校,文化课程为全军士兵考学统一课程,年龄限制放宽到23周岁。

二、提高入伍大学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优待标准
1、毕业生入伍学费补偿代偿。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财教【2009】35号)文件要求,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际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在校生入伍学费补偿代偿。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在享受学费补偿代偿政策的基础上,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3、退役金及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给予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城镇户籍退役大学生士兵补助标准为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农村户籍退役大学生士兵补助标准为安置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2倍,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补助资金在士兵退役报到后1个月内由安置地县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发放。
4、入伍优待金。将2011年冬季征集的农村户籍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200元,城镇户籍的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另外,应征入伍的我省高校本省户籍的在校生还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16000元。
5、特殊补助。进藏兵同时享受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的优待补助。根据以上标准计算:
城镇户籍退役大学生士兵(最高):6000*4+24000*2+260*24+16000+12000=106240元
农村户籍退役大学生士兵(最高):6000*4+12000*2+6200*2+16000+12000=88400元

三、退役优惠政策
1、入伍前为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黑龙江省省属院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20分。
2、入伍前为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义务兵退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5、参加正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重点招录优秀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