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决定设立农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教委会)。为切实发挥院教委会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院教委会是在农学院院务会议领导下参与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组织机构。向院务会议负责。
第二条,院教委会由9-11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院务会议从院内教师中聘任。
第三条,院教委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学院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决策和监督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1.审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
2.审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
3.审议学院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重大调整计划。
4.全面领导和实施本科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5.组织、审议和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优质课教师、教学名师、教学新秀、精品课程、优秀教材以及教学改革项目等。
6.负责对全院教改项目、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工作等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审议和制定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系教师年终教学工作进行考评。
8.受院务会议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指导全院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院教委会委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学工作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热心参与教学评估和教学改革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和探究意识。院教委会委员名单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经院务会议审议和批准,院长聘任。
第五条,院教委会每届任期三年。设秘书1名,由综合办主任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院教委会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七条,院教委会的工作会议不定期举行,由副主任负责召集或委员动议召开。每学期应不少于2次。每次会议都应有会议纪要,由秘书负责。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院教委会扩大会议,邀请有关院领导、专家参加。
第八条,院教委会委员应关心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事业,积极主动为学院教学工作献计献策,团结教师,以身作则,努力工作。
第九条,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经院务会议研究讨论后,将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代表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农学院
2012年2月22日最后更新 (2012-10-25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