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作者:发布时间:2017-09-13浏览次数:0

农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根据党章第一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里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一个党的支部及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为此特制定农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学院党政领导的正职和副职。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会指党员干部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又参加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小组,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党内不允许存在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五条 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审视自己的思想、工作中的不足,便于改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第六条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活动,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事先向党组织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不参加会议,但必上交书面材料。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支部(小组)要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告诫和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时间在三个月内的,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回原单位后,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十条 支部活动记录本要如实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

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将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上报局党委。便于局党委了解情况,对工作进行指导和通报。

第十一条 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紧围绕本单位实际,以解决在贯彻党的教育路方针、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矛盾和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为主要内容,并确保会议质量。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前,应通过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个别谈心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供党员领导干部参考。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前书记也可与院领导、委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从实际出发,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并将会议时间、议题及有关事项提前通知校领导和委员。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要在民主、平等、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书记、副书记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己,以诚相见,敢于揭露矛盾,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后将召开情况和会议原始记录存档并接受领导检查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可以根据情况参照执行。